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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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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依法应当公开、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市)、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三)国有产权及交易项目;(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代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实行投标担保、低价风险担保和履约担保。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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