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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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