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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由受害者医疗费用、误工、陪人费、残疾等级、抚养人数、交通费用等因素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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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我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现在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实际。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应的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您可以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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