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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土地承包合同非农使用这个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库房拆迁补偿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补偿方案要根据库房的规模大小、土地的实际性质以及使用情况、仓库的面积、结构类型、年产值和纳税情况、停产停业的时间以及员工的安置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评估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仓库土地的补偿。对于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并据此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 2. 仓库的补偿。根据仓库的面积和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以确定补偿金额。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仓库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仓库员工的安置补偿。拆迁产生的仓库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5. 仓库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金。 由于拆迁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的内容比较复杂,情况也比较多样化,因此需要专业人士介入进行综合资产评估和法律指导。
需要写清楚承包人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一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分支权利: 第一,承包人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这是承包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的目的。只有通过使用土地,承包人的经济利益才能实现。 第二,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土地承包法》第6条明确表明承包人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占有土地只是作为手段而有意义,重要的是占有之后的经营。因此,法律明文规定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有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 第三,产品处置权。承包方有权对承包土地的出产品自行处置,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帮助农户解决农产品的出售,也必须征得农民的同意,不得强行组织产品销售。当然如果承包合同的承包指标中包含有出产品的给付,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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