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责任追...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理念,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6人已浏览
3,631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4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