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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是: 1、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签署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基本上认定合同有效 2、房屋登记...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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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1、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提供房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 3、出卖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的书面证据。出卖、出租房应提供房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据。 4、提供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房屋合同书。 5、如已交款或鉴定的,应提出交款的书面证明。 6、其它应提交的证据。 诉讼时效与证据是处理房屋买卖纠纷中很关键的两个方面,要是超过诉讼时效起诉,那么就会丧失胜诉权;要是提供的证据不足,则就很有可能败诉。所以购房者不仅仅要知道哪些可以成为证据,还要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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