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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违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司法行政机关。(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提供辩护的;(三)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担任辩护人的;(四)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或者个人隐私的;(六)向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七)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及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不当执业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人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办案部门和看守所发现律师在执业期间有上述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在5日内填写《律师不当执业线索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通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并报市公安局法制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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