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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具体有哪些规定?

2022-07-30
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1.海关行政处罚; 2.海关做出的收缴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 4.有关行政决定; 5.认为海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6.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 7.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8.纳税争议; 9.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定,但是行政规章除外;2.直属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海关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实行“上一级管辖”原则,即由作出引起海关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深圳蛇口海关是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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