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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经复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复议决定:(一)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标准得当的,决定予以维持;(二)赔偿决定认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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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径行作出赔偿决定:(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判决无罪,且受害人被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受害人被羁押的,或者罪犯实际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四)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为,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决定已予纠正的;(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撤销原司法拘留决定、撤销或者减轻原罚款决定的;(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或者减少保全标的物或者标的额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规定的除外;(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行为加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书写赔偿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的权利:(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违法收取或者不依法退还的;(三)以连续、传唤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以监视居住变相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措施超过法定期限且被的时间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的;(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罪犯实际被羁押的期限超过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保全被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的;(三)违法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四)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对查封、扣押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损毁、灭失等后果的;(五)依法应当采取评估、拍卖措施而未采取,将财物强行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七)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八)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的;(九)明显超过申请数额和范围执行,或者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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