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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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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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