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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沙新区相邻两千五百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对南沙新区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征求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的...
南沙新区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许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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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应当提升与港澳口岸合作水平,探索与港澳间口岸查验结果互认,简化通关手续,为人员往来和货物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南沙新区围填海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障河口地区泄洪纳潮安全,不得破坏海岸带、海域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
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禁止域设立保护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产业用地评估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在湿地保护区内设立保护界标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或者未将产业发展目录向社会公布,或者违反条件、程序引进限制发展的产业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的;(八)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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