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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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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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