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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因素危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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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因素危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统筹,是指在统筹的行政区划内,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统筹是指市级统筹本级及下属县统一到市里参加工伤保险,统一缴费、统一支付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退休职工已经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再就业不适用劳动法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无需办理工伤保险统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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