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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会按照法律规定将共同财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规定,但参照抵押房屋可以执行。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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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是有权查封的,但是不可以拍卖、变卖,抵债。《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一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宅基地进行评估后进行拍卖,未能成交,过了一段时间后法院准备将该宅基地按评估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却发现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请问:法院能否继续使用该评估报告;如不能使用,双方当事人又不同意重新评估,应采取何对策?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法院仍然按原评估价格将土地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法院的行为是否违法?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现行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我认为如果双方都无异议的,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笔录后按照该评估报告执行。评估的有效期已过,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要求进行评估。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
1、绿证是指全成本商品房和准成本商品房的房产证,这类房产的地价经过政府批准并减免优惠,购买和出售仅限于特定对象。这类房产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不能进行转让和抵押。目前,根据相关政策,经过住宅局批准并补交差价后,此类房产可以办理手续并准许上市,转为红色房产证,但限制较多。 2、因此,这类房产不能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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