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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确需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的,必须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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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三)倾倒含酸、碱、盐等的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确需接用城市功能照明电源的,必须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本条例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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