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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生产、销售劣药罪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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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客体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处罚”。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生产劣药行为;其二、销售劣药行为;其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对其中又生产、又销售劣药的,在处罚上应当从重。 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至于何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规定,司法上也无解释。我们认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似应为因其劣药而致人体重伤或相当于重伤者;致人体轻伤害,对人体的“严重危害”。从生产、销售劣药罪所设定的法定刑来看,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刑已高过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第一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者例外)。基于此,假如还将对人体的“严重危害”理解为包括对人体轻伤害、则其法定刑将明显高过本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而我们认为、对生产、销售劣药罪所谓的“严重危害”应理解为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轻伤。因其劣药导致人体轻伤者,如其销售金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适用本法第l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判刑;如既未造成人体重伤、销售金额又未达5万元者,应按药品行政管理违法处理,给予有关经济行政处罚,被害人还可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付轻伤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至于人体重伤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本节第l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生产、销售劣药罪主体。单位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主观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消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故意生产、销售劣药。如果行为人由于违章生产药品,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马马虎虎、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或粗心大意销售劣药的,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劣药的行为也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过失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处罚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本罪不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的依据,而是以行为及后果定罪。具体情节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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