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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03-05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客体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处罚”。可见,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药政管理制度,同时劣药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生产、销售劣药罪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其一、生产劣药行为;其二、销售劣药行为;其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法定实害要求的,即成立相应的生产劣药罪、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对其中又生产、又销售劣药的,在处罚上应当从重。 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至于何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立法上未作规定,司法上也无解释。我们认为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似应为因其劣药而致人体重伤或相当于重伤者;致人体轻伤害,对人体的“严重危害”。从生产、销售劣药罪所设定的法定刑来看,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定刑已高过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第一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单位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者例外)。基于此,假如还将对人体的“严重危害”理解为包括对人体轻伤害、则其法定刑将明显高过本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而我们认为、对生产、销售劣药罪所谓的“严重危害”应理解为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轻伤。因其劣药导致人体轻伤者,如其销售金额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适用本法第l40条,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判刑;如既未造成人体重伤、销售金额又未达5万元者,应按药品行政管理违法处理,给予有关经济行政处罚,被害人还可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付轻伤医疗费用、营养费用、误工费用等,至于人体重伤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确定。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本节第l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生产、销售劣药罪主体。单位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主观要件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消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故意生产、销售劣药。如果行为人由于违章生产药品,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马马虎虎、生产出不合格产品或粗心大意销售劣药的,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劣药而销售劣药的行为也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过失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处罚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实际上是否达到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定罪,只要是有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并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了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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