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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记录,提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行政复议只允许一次,不能对同一事件提起第二次的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前次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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