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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在下列条件下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而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不允许是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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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规定如下: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就此问题,2009年8月27日《行政复议法》、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200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规定。 一、2009年8月27日《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申请调阅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三、200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 41、申请人、第三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查阅有关材料的,其查阅范围限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内容。
目前这个不允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的,具体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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