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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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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回。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看具体情况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现在有一些处在热恋当中的男女,很多人会在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就选择结婚。在一些农村地区,法制知识的普及还是相对较弱的,很多的乡村地区对于结婚的认识就是男女双方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举办一场婚礼,很多人并不重视领证,但是当男女双方发生矛盾时,彩礼的退还问题就成了双方的焦点。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没有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对于结婚彩礼的返还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一方请求返还结婚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支持返还的请求:1、虽然支付了彩礼,但是双方并没有实际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不属于法定婚姻,仅属于同居关系。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并没有实际一起共同生活的,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是一直是各自生活,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3、为了结婚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彩礼,但是在给付彩礼过后导致一方生活非常困难的,法院会酌情要求返还。这其中三项当中,后两项需要以离婚为条件,不离婚,只是符合上述条件不愿意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在我国的风俗习惯当中,多是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彩礼的具体数额需要参照男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旦双方分开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返还的彩礼数额是不一样的,多需要遵循以下规则:1、返还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价格总额的30%;2、共同居住三个月以上,退还的金额不得超过彩礼价格总额的50%;3、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退货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价格的70%;4、双方同居关系的解除是由于支付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的,或者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是流产的,可以在以上彩礼基础上减少5%至20%。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领证或者是已经支付了彩礼但是还处于协商结婚的阶段,一方反悔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结婚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也是一个需要在很多地方支出的事情,财产混杂,在最终的分割上,还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消费证据以及转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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