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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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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否合法要分两方面说,如果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留置权,依法占用留置物,那么这种占用就是合法的。反过来讲,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私自占用债务人财产,那么这种行为不合法,债务人可以提出起诉。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法律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民事行为)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权利人为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押收或毁损,法律上允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押毁财物易引发更大争议或冲突,文明社会原则上禁止自助行为,但并非绝对禁止。我们要严格依法追究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法律责任,又要防止滥用权力,首要就要把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与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严格区分开来。留置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债务纠纷时适用。留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与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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