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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
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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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擅自占有债务人的财产的,构成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债务人可以报警处理。债权人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和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 但债务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抵押的房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法律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唯一住房一概不能执行”的结论。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也就是说,保障被执行人有房屋居住并不等于保护其房屋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依然出入高档场所、用高档商品、住豪宅,就不能以保护生存权为由,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据此,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好换差或租房等形式,既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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