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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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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执行程序异议,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或者不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前,提请执行机构予以纠正。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事由针对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例如执行法院没有依法发出执行命令、实施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无法定原因而裁定中止执行、没有依法发布公告以及执行管辖错误等。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认为异议有理由的,裁定对原执行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认为异议不合法或无理由,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外人提起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例如:张某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将王某诉至,在得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案外人李某主张自己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李某的异议不成立。李某若不服该裁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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