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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做好哪些准备,进行劳动仲裁应注意什么

2022-02-15
(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后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就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原则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该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与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辖范围的划分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文件规定。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此当事人必须要正确选择确定受案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申诉的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期限的,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仍然可以申诉,仲裁机关也不能因为超过时效而拒绝受理。 (二)委托代理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己方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人代写申诉书,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为证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提文给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职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属、朋友、工会干部,法律专家等人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委托上述人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集体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该代表人有权委托律师等人员为代理人。企业当事人,一般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充当,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企业干部为代理人,还可以另行委托一名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代理企业当事人参加仲裁。 (三)写作申诉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申诉书,不允许采取口头形式申请。 书面申请仲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诉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年龄、职务、性别,若是单位的则明确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约人或单位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仲裁的原因、请求及其理由,应当将争议的原因、争议的过程,争议是否调处过、其结果如何、希望如何裁决等问题。 4.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5.要写明申请的日期,这对于仲裁申请能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十分关键的。 申诉书应按被诉人的人数复制若干副本。 申诉人做好上述申诉准备工作后,就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申诉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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