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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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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不同出行方式的衔接。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毗邻乡(镇)村延伸。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立检查站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三)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情况的;(四)无正当理由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职责的;(八)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九)上路执法造成道路堵塞的;(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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