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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不同出行方式的衔接。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毗邻乡(镇)村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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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许可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押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没有法定的、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处罚、收费的;(八)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不作出处理、答复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鼓励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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