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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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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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