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我国《刑法》规定罪犯非法收入的所有财产是赃物。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者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赃物有两个主要特征:一个是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
一、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赃款未追缴的法律规定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缴纳和赃款赃物追缴退赔有,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及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此两条仅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并未对如何执行进行具体的规范。对于判决追赃的执行机关没有提及,相应的两条执行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涉及。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如何判断、执行、终结及不愿缴纳如何处置均是立法的空白。 既然罚金的执行如此困难,不缴纳在法律也无法可治。法律是否可以考虑,对屡次犯罪且未缴纳罚金的人员,也应当作为从重处刑的情节。在给累犯量刑时,是否可以在加重处罚刑期,应当考虑增加相对的罚金的数额。另外,是否可以因上次犯罪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而加重刑期的判处呢? 纵观中国法制史,我国周代的罚锾是罚金刑的雏形,也可以说是罚金刑的鼻姐。而后出现的赎刑,与罚金刑类似,却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判你坐牢,出钱可以减少刑期,那么判你出钱,是否可以用加重刑期替代呢?这是由古至今都在思考的问题。 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的一种运用罚金易科劳役制,实行当犯罪分子因无资力缴纳所判的罚金时,执行机构可以安排其在劳役场所服劳役或在法定的场合劳作,以劳动折合成在一定场所服劳役的日数冲抵罚金数额的方式执行罚金。国外更多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波兰、索马里、挪威以及英美等多是采用罚金易科制,以自由刑替代罚金,在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以服刑方式执行。这种使犯罪人无法逃避刑罚的处罚,有较强的执行威慑国,也可以避免很多故意逃避罚金缴纳的行为。甚至有人提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表明,罚役结合制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一大有效方式。”xx以为别人的经验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能够借鉴,值得商榷。
一、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相背离。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安机关只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为被害单位和个人挽回损失的职责。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七种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 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没有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 四、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损失,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当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但公安机关只能够是通过侦查、预审等措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怎么样挽回应当由被害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应当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无权以此规定追缴财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5人已浏览
1,558人已浏览
455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