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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政手段。指依靠行政机关内部层级节制的机制,通过命令、指挥、控制、规定、指令等实施政策执行的方法。行政手段的优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并且能够...
行政执法大致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十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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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执法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具体的事件或者人进行处理的执法过程。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执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直接解决社会中的具体问题,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必不可少的活动,行政执法有具体的特征,包括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强制性。 1.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行政执法保障了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为了防止玩忽职守甚至失职行为,行政执法必须采取一种主动执法的态度,积极主动管理社会事务,而行政司法是种被动行为,只有当事人主动申请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司法机关才能参与行动。行政司法不能盲目的主动,体现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的原则,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平衡行政权和执法权。 2.行政执法具有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广泛复杂,涉及到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作为管理的重要手段,必然也具备广泛复杂的特性。整个社会的生活活动都在行政执法的范围内,包含科技、教育、工商、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农业、林业、渔业等,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决定行政执法的内容将会更加广泛。 3.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行政执法的具体性是相对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和抽象性而言,行政执法的内容虽然广泛,但是都是针对具体的人或者事件,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执法执行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强制力,每位公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都要被行政处罚和强制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大众的公共利益,当然整个执法过程也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不能越权执法,注意行使权力的界限,防止出现群体性纠纷事件。任何行政执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已经发生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机关有权撤销对行政处理,政处理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对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可以给予物质或者精神的奖励。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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