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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
行政执法大致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十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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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分类有按裁量权大小可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按执法方式可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按当事人的义务可分为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一)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1、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称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包括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决定,剥夺、取消权利和免除义务的决定以及奖励性决定等。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其管理职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一般公民、组织进行的普遍监督检查和对特定公民、组织进行的特定监督检查。 2、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设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采取的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措施。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这种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要形式的执法行为。绝大多数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要式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等。 (三)按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分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任何人的请求而主动采取的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等。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应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指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许可证等等。 (四)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直接进行、不需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执法行为。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必须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前提条件的行政执法行为,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存在,这种行政执法行为就不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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