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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后放弃抗辩权是否有效

2022-08-12
1、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独立性,它具体体现为保证人的人格独立性和保证合同债务变更或消灭的独立原因性。 2、保证人抗辩权的特征之二是一般抗辩权和专有抗辩权的并存性。如前所述,保证合同的存在不是孤立的,它涉及主合同,甚至涉及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缔结的委托保证合同(少数情况下,保证人的出现是保证人自己的主动行为所致,理论上成为“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保证债务”,因为主债务人并没有与其缔结委托保证合同)。 由此可见,作为主合同的保证人,其享有保证期间的抗辩权。具体包括先诉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抗辩权、撤销抗辩权等。当保证人发现主合同签署过程违规,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可以拒绝提供担保,防止掉入合同诈骗的圈套。当主合同的诉讼时效过期,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也又是时效抗辩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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