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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案由如何确定

2021-10-29
确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如下:1、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和行政赔偿类。二.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定类案件案由的方法是:行政管理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就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达简洁、清晰为原则;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各种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的表现形式。(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定不作为案件案由的方法是:诉讼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定行政赔偿案件案由的方法如下: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可以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由后面加上行政赔偿;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赔偿。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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