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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不计入刑期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2022-07-12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虽然规定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但是规定不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应定性为脱逃。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实际上是脱离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也应定性为脱逃。因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即“脱逃期间一律不计入执行刑期,其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在下达收监决定后,即使没有抓获收监,但已到刑满日期的,也不能办理刑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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