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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定条件是,利害关系人或者不动产权利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事项错误,这时候可以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并且对登记错误...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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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2)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 1.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根据2005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4)立案后,人民法院6个月内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不动产登记和办离婚手续之间有关系,夫妻俩办完离婚手续,要变更房产所有人,进行不动产登记,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平均分割,最好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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