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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借款,能要求其配偶一起偿还的情况如下: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日止的期间。 但一般婚前...
对于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钱,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还款义务这个问题,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夫妻一方对借款不知情,未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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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综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钱,只要另一方没有追认,而且属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视为是借款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女方应负连带责任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讼争债务系刘先生与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林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知道他们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林女士应对刘先生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刘先生限期偿还林先生1.4万元及利息,林女士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丈夫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妻子的个人债务,丈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你不用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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