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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的现金原配偶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2022-10-2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女方应负连带责任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讼争债务系刘先生与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林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林先生知道他们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林女士应对刘先生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刘先生限期偿还林先生1.4万元及利息,林女士负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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