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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吗?是怎么规定的

2022-02-10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规定如下: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四、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五、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中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下限,即对最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作了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未成年人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事物能力,但智力和体力发育方面毕竟还不太成熟,比较幼稚,对他们应以教育为主,不宜过多惩罚。同时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也给予了司法保护,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刑法对负刑事责任的上限却没有规定,即对什么样健康状况的人才能接受审判,没有法律的保护,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老弱病残者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死亡,或重刑犯在短期服刑内死亡,或在服刑期内因患病、残疾而保外就医,造成侦查、拘留、预审、起诉、审判、执行,整个诉讼成本的大量浪费,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一、立法结构上的不完整。从逻辑上讲,只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有头无尾,没有全面包含定义的内涵。在法的要素上,少一个重要的假定,以致出现了法作为技术规范,缺乏完整性和科学性的情况。二、对老弱病残者的权益保护不力。人作为一种社会主体,享有基本的权利,如健康权、生存权等。从立法精神上看,刑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对聋哑盲犯罪者,从人道主义出发,法律予以保护,然而对老弱病残者,其健康状况是否能接受审判,是否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未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让身体健康状况极差的人,去接受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其实质是对人权的践踏,对生命的蔑视。从国际范围看,大多数国家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浪费了大量的诉讼成本。从老弱病残者犯罪的实际看,因体力或智力的不足,相对于一般的暴力犯罪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要轻(也有少数罪行严重的或早期犯罪的)固然犯罪在社会上造成了危害,但如果其健康状况不能接受审判,不考虑年龄和健康因素,而认为“罪有应得”则是很片面的。在出现了收审后伤残死亡,或带严重传染病的传染他人,或经历了繁琐谨慎的查、诉、审后而保外就医等情况,虽起到了一定的震撼作用,但收效甚微,反而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实在得不偿失。截止到2000年年底中国已进入老年型人口国家行列,共有1.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的10%.据预算2025年将达2.8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2.1%;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比例为25%,(即中国每四个人中有一个老年人),老弱病残者犯罪问题也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健康因素和年龄因素,对老弱病残者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影响,在立法中应予体现,这也是国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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