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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行政处理程序前置,是基于对于行政部门的处理,司法所土地纠纷以及对于处理不服引发的争议,首先要审查行政处理是否正确。...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土地纠纷上级国土资源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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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厅函(2007)60号等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前需确定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土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争议土地已经登记在权利人办理的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不需要再次确权。 土地登记后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通过土地确权进行权利救济。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开荒地土地确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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