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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的范围以及办理程序 (一)受理撤销婚姻范围:申请人受胁迫在本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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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如下: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2、提交起诉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胁迫证据等材料。3、审理判决,法院作出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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