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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的划分一、一般举证责任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划分: 一、一般举证责任 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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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一般举证责任 1、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被告对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特殊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诉讼中,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举证责任倒置指在诉讼中按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原告本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却因某种原因依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一般举证责任的特殊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为保护弱者而设定的。2002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医方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将举证责任倒置到医方身上,有助于督促医方钻研医术、改善条件、规范服务,减少医疗失误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但从最高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效果看,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片面加重医院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医疗服务相较其他服务具有特殊性,医疗损害相较于其他民事损害也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由于人类认知有限,现代医学尚有大量未知领域,医疗服务有时存在莫测的风险,谁也不能要求医疗决策和医疗行为绝对万无一失。这就决定了在某起医疗失误或医疗事故发生后,存在三种可能情形:一种情形是能够确认医方须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能够确认医方可以免责;还有第三种情形,就是处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医方应否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未知领域”。这个时候,如果一定要求医方就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力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医方而言其实是很不公平的。医学科学是在向未知领域的探索中一步步发展的。在探索中前进,是医学科学的一个显著特点。从论证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医学上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论证时也会相当困难。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即使再高明的医生,实力再雄厚的医院,在很多时候也很难把因果关系理个明白。理不明白自然无法举证,如果因为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进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并将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医疗机构的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完全避免的。如果连技术问题也被追究法律责任,将使医务人员向未知领域探索的积极性被消解在吃官司的恐惧之中。而医疗事业的日益萎缩,将从根本上损害所有患者的利益。(二)加重了医方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最终损害了患者的切身利益。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它要求医务人员不仅有精湛的医术,还要有忘我的精神。正是靠了这种精神的引导,许多生命垂危的病人才在医务人员的积极抢救下转危为安。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就把医务工作者“预设”为有过错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医生为了洗刷随时会加到头上的罪名,就会积极地选择“防御性医疗”。所谓“防御性医疗”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积极性防御医疗”,就是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检测,几套治疗方案,工作周密。即便是积极性防御医疗,也有对患者很不利的一面,尽管它看似更严谨、更周密、更细致。它会增加很多无谓的检测的程序、方法、手段,从客观上讲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对患者本人或患者单位(公费医疗)、对国家的医疗资源都是一种消耗和浪费。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另一个是“消极防御性医疗”。以前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手术没把握成功就干脆不做了。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甚至“见死不救”,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举证倒置让医生首先考虑避免事故的出现,假如这个患者的病有太大的风险,可以找出很多合理性的理由,例如医疗条件有限,技术能力不够等拒绝为他治疗。这种消极防御性医疗对患者极为不利,有时会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死亡。这样,一条原本旨在保护患者权益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损害患者权益的后果,这大约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三)降低了医疗纠纷的诉讼门槛,导致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的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患者状告医院的门槛,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容易诱发某些人滥用诉权,提起恶意诉讼,对方兴未艾的告医院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滥用诉权所导致的,将不仅仅是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被纠缠得精疲力尽,还伴随着司法资源的浪费等一系列非常消极的社会后果。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负责人披露,目前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黑恶势力介入医患纠纷的情况。某些人为攫取不义之财,竟然把帮助患者闹医院和打官司作为一种职业来“经营”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就更不能不使人感到担忧。因为患者方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证明事件性质的主动权。只要患者方在某一环节上不予配合,就可能把医院逼入有口难辩、举证不能的窘境。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包括:行为责任,就是由谁来举证;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来承担。院打官司,双方会各自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对法官来说是没有亲身经历的,所以就需要证明给法官看,让法官相信。由谁来证明这些事实,就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比如,《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者是不是符合录用条件,就需要用人单位举出证据证明,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庭上只是宣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却又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就会判用人单位败诉,这里,用人单位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举证责任发挥了作用。二、如何理解举证责任对举证责任的理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对当事人而言,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会有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二)举证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它的作用才表现出来。因此,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三)举证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案件事实能够被证实或已被证实的不能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真伪不明”的含义是: 1、该事实属于要证事实,需要证明; 2、在作出裁判之前,所有证明手段都已经穷尽、法官仍不能判断真伪。“真伪不明”一般指的是案件而不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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