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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协议是公司合并的基础,是参加合并的各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合并的有关事宜如:合并的方式,存续或创立公司的组织,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
1、企业合并程序由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并应首先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董事会的合并决议作出规定,但这确属应有之义。 2、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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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是: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关于企业合并法律依据及程序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章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合并国有企业一般要经历以下程序:1、合并前,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合并报告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合作伙伴,讨论合并事宜。.经批准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当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登记,全面检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在此基础上,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并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合并国有企业应当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财产进行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合并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债权债务状况,合理核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底价。.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格,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底价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7、合并交易结束后,合并国有企业和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了产权转让协议,包括价格的支付人、支付日期等。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格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结束日一次性支付。如果金额较大,难以支付,可以在获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分期支付,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合并结束日支付的价格不得低于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价格的50元%。8、处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和法律程序。合并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后,应当编制合并交易日的财务报表,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备案。合并国有企业收到合并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当及时组织记录,并编制合并交易日的财务报表,并报主管财务机关批准。企业合并协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无论采用何种合并方式,由于合并后股本数量、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在吸收合并和新合并的情况下,解散企业还必须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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