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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离开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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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宣传教育;(二)查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档案;(三)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与育龄流动人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建立档案;(七)与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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