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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办理情况等计划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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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验后五日内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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