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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可以要求的赔偿项目主要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要看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向对方赔偿多少(赔偿标准应根据死者死时的年龄、住址、需要被扶养的人数等情况确定),如果你们在法定数额之上多赔偿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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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不赔。 2年后自杀的,要赔! 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象这样的情形可能比较复杂了,在我国逼供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理论上应由侦检机关来证明自己没逼供,但中国的实践多不是这样,而是由被告来证明逼供情形的存在,但问题是根据你所说,很有可能侦检机关并没逼供,而只是怕逼供就自动认了。但如你小舅子的确是被冤枉,往往可以从证据之间找出许多蛛丝马迹,然后将情况来予以说明,但这对一般的非专业人士来说是一件很困难很困难的事,如你所说属实,那我就只有建议你尽快聘请律师及早介入,越早介入越有利,否则吃亏的一定是你们自己。如有更进一步的需求,可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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