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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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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并已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收集调查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因一案,已于年 月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特申请你院调查收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 调查收集的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此,“客观原因”是个极具弹性的概念,法院在操作上很难把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克服该种弊端,《证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作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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