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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或者节水管理部门应当逐步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及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安...
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单位和个人浪费用水或者擅自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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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建设节水型单位;(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建立用水台帐,开展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加强节约用水的内部管理,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产品、设备、工艺,提高节约用水水平。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水管理部门或者节水执法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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