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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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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年月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成员应到人,实到人,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成员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或:设股东的则改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山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作出决定如下:) 一、. 二、. 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订章程/重签签订章程,替代原章程执行/终止章程执行。 出席股东签字:(列明出席股东人员并对应签字) 附注(本页仅为提示,正式文件不需提供): 1、请根据申请书或企业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事项填写,其它删除,并注意序号; 2、上述范本中,红色字体为提示事项定稿后删除,蓝色字体需根据实际选择填写后其它选项删除。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授权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东大会。如果属于合伙企业,不需要股东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
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外资股权部分转让时,除了要满足上述第5条的规定以外,还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规定不允许公民个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即法律法规允许因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内原有的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商将其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而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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