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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
可以协议变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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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协议法律上并没有强行规定,双方婚前可以自愿协商签订,婚前协议中可以约定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事宜都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具体请咨询民政局)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去办理。如果不方便回户籍地,也可以在法院办理速裁,粤家律师提供诉讼全程指导服务,收费合理,欢迎来电咨询。 如果一方有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疾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一般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疾病,具体您的情况是否会被认定为这些情形,请面对面咨询律师。 按照法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如果已经结婚了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请咨询律师。 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或者判决后,如果得到抚养权的一方被证明不适合抚养小孩,比如有严重疾病,遗弃虐待小孩,或者其他对小孩身心不利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另外如果一方恶意阻挠另一方探望小孩,另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离婚协议一般被视作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上关于事实的陈述有一定的证据作用。离婚协议书中一般要包含身份信息,抚养权分配,财产分割等内容。 经济收入一般并不是抚养权分割的硬性条件,无论小孩判给哪一方,另一方都需要支付抚养费的。 离婚协议生效后其中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但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如果一方有遗弃虐待小孩,严重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照料小孩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解决有关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的时候,上面内容可以了解。
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规定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用以及具体的寄托方式。具体如下: 1、抚养费的数额《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里所谓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特殊情况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或者比如双方收入悬殊很大,一方负担较重,或生活难以维持,另一方就应适当提高比例,收入少的一方则可相应地降低比例。 2、给付抚养费的期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1条和12条的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包括两种:一种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另一种是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①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需要被抚养; ②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 3、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8、9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包括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这里需注意的是一次性给付问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b、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c、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4、抚养费变更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一、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四、关于抚养费的变更条款: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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