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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还清后,贷款人不还债的,贷款人可以凭银行转账记录或凭证、知情第三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已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双方贷款关系的...
贷款人还清后出借人不返还欠条的,贷款人可以凭借银行转账记录或凭证、知情的第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完毕偿还义务,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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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的话,借款人是可以提前退款的。 2、如果出借方由此主张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还款时间计算利息的话,人民法院应该支持主张。
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4、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交付凭证,一般是现金支付,出借人要证明交付了借款,需要搜集证据证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证明: 1、出借方能够提供双方相关合同、协议作为其交付现金的基本证明,并对交付细节,诸如时间、地点、清点现金过程、现金运输方式等,作出逻辑自洽的描述时,便初步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如果借款人反驳对方主张,则需要另外举证证明。 2、除借据、收据外,存在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支付的可能: (1)合同对交付方式有约定 (2)出借人的出借能力。法院会根据现金支付金额的大小,具体询问当事人其现金来源,综合判断付款一方是否真实具备支付能力,进而对支付事实作以肯定 (3)当现金交付符合双方惯常交易习惯,也可以得到法院相应认可。 3、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审慎认定。
债权人可以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能会承担无法执行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1起施行)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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