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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和版权保护的区别

2024-10-02
作品登记证书乃是关于该特定作品所有权归属的确切证明文件;而版权证书则是关于该作品出版以及刊载授权的权威性证明文件;作品登记证书的存在有利于保障作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作品登记与否是否依赖于自愿行为,我们可以将著作权登记划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两种类型。凡是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只有通过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获得相应权利的情况下,此类登记便被称为强制登记。在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的国家中,著作权的产生往往以强制登记作为必要前提条件;同样地,即使在采取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里,有时候法律也会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至于那些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但当事人出于自愿选择办理的登记,则被视为自愿登记,例如部分采取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便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根据所登记权利的具体性质,我们还可以将著作权登记细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包括设定他项权的登记)以及注销登记三种类型。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阶段,权利变动登记则通常发生在著作权形成之后,而注销登记则通常在著作权或其中某项权利消失之际予以执行。

相关法规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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